云和县建设局
关于收取物业维修保证金的通知
云建设〔2008〕31 号
各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部门:
为了保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80号)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在房屋竣工验收时,应当一次性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建筑安装总造价百分之二的保修金(以施工合同价为准),存入指定帐户,作为物业维修费用保证。
1、保修范围:此项维修保证金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
2、保修期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不低于8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3、使用程序:在竣工验收后保修期内出现上述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及时进行期限内维修,否则物业管理部门可以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可请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经相关部门审核后从保修金中支付。
4、收取时间:物业维修保证金从2008年4月份起开始收取,未满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要在2008年5月底前将维修保证金交到云和建设局物业维修保证金专户,进行专户存储,实行专款使用。
5、归还期限: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2年后归还50%,8年后全额归还。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
主题词:收取 物业维修保证金 通知
抄送:市建设局,县府办,彭平生副县长
云和县建设局办公室 2008年4月15日印发